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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大学EMBA专业学位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大学EMBA专业学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服[2002]319号 2002年12月27日)


湖南大学:
  你校《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专业学位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校是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全国首批、湖南省唯一的开展EMBA专业学位教育试办单位,且教育质量要求高、生均培养成本大的实际,同时参考外省同类教育收费水平,经研究,同意你校2003年春季对自愿报名参加第一批EMBA专业学位学习的学员收取报名费及学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报名费,对经初审后参加复试的学生,可收取报名费,每人800元。
  2、学费,每人每年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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