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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第5家金融保险企业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执行费、业务宣传费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第5家
金融保险企业全省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执行费、业务宣传费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2]383号 2002年12月19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要求,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2002年度的业务执行费、业务宣传费按税法规定的比例统一在省级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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