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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高速公路
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的复函
(闽价[2002]费664号 2002年12月24日)


省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重新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函》(闽交征[2002]45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闽政[2002]51号)精神,经研究,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通行卡遗失、损坏赔偿收费标准为每卡25元。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金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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