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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电化集团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电化集团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商[2002]378号 2002年12月11日)


杭州市电力局:
  经研究,现就杭州电化集团电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集团氯碱每年生产用电中折让电量价格按原省计经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下达省21家重点用电企业折让电量和折让差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503号)规定执行。
  二、继续保留该集团享受的5664万千瓦时/年的烧碱用电优待基数。由于实行折让电量逐年退减政策,该用电优待基数相应分成折让电量内优待电量和折让电量外优待电量。其中折让电量内优待电量享受的优待价格已体现在折让差价中;折让电量外优待电量按该集团烧碱用电优待基数乘以当年折让电量比2000年折让电量减少的比例计算,该优待电量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电解烧碱用电价格执行。
  三、该集团当年折让电量以外的用电价格,均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工[2000]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对应的电度电价基础上再合计优惠0.03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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