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2]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对外联系的作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国外直接来珠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高等院校进修一年以上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的方式包括:
(一)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二)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
(三)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珠海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遵循来去自由、出入方便、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事局是本市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的联系、接待、咨询、资格认定以及提供信息交流、协助申报、代办手续等工作,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办公”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来珠海创业的项目扶持,还用于改善来珠海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短期回珠海服务、讲学、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资助。该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为吸引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在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专窗,并在珠海人力资源网站开辟留学回国人员主页,为留学人员提供人才信息服务,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重点介绍我市人才供求信息以及科技发展信息、企业发展资讯,并为留学人员提供相关政策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