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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沙市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沙市对建设
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
(湘价费[2002]307号 2002年12月19日)


长沙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规范和统一我市规划报建收费实施按建筑面积计费的请示》(长价房字[2002]194号)收悉,为在全省推行建设项目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积累经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第一条第5款“改革建设项目的计费方式,将按比例计征的收费,逐步改革为按每平方米计征,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含住宅和非住宅)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等环节中必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预防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管理费(征用国有土地的)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综合为每平方米最高不突破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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