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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市等
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
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高法[2002]19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法[2002]104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划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第二审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第二审分别由其所在地的湛江、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广州、佛山、肇庆、韶关、清远、云浮、湛江、茂名市的除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惠州、河源市的除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珠海、中山、江门、阳江市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一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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