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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航道养护费计征办法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航道养护费计征办法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2]526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航养费标准和办法的函》(粤交费函[2002]1349号)悉。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府令第29号)等规定,经会省财政厅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本省籍非营业性运输船舶及难以准确反映运费收入和水上作业收入的营业性运输船舶,每年1月5日前一次性缴纳全年航道养护费的,可减征2个月航道养护费;一次性连续缴纳半年航道养护费的,可减征1个月航道养护费。
  二、同意外省籍船舶在我省境内起运客货,以其通过我省里程,统一按以下公式计征航道养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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