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浙价法[2002]386号 2002年12月17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国家计委发布的《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6号令)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局根据《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定价目录》,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定,并根据我省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二、列入《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制定或调整时,必须实行价格听证。其中,定价权限属省级的由省物价局组织听证,但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也可委托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列入《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并由省物价局主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但在省定幅度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或对其中若干调价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若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四、对《浙江省定价目录》中未列入《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