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
为贯彻执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行为,我局对1999年印发的《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业主自治机构管理行为,根据《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自治机构是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但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人数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新建物业建筑面积售出达50%以上的;
(二)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