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不低于河北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高收入者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比例按照我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缴纳,目前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8%。
六、驻外企业及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企业按月申报缴纳,其中企业职工个人的缴费由企业代扣代缴。外出务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取按月或按季、半年、年度等灵活方式由本人直接缴纳。
七、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账户,专户存储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要按月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全额转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基金收入户转入省财政厅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八、驻外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外出务工人员回原籍后,在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单位重新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到外省市、区就业的,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上述人员回原籍务农或到外省市、区就业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也可以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暂时封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待其再就业后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九、驻外企业职工和外出务工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省政府冀政(1998)1号文件等规定执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养老金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上述人员原属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按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未按规定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可根据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的年限认定为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