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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我省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
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2]31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我省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冀政(1998)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对我省驻外企业及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驻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以下简称驻外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我省在外省务工包括经商,下同的人员,除已按当地规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都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驻外企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管理。其社会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代为办理没有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的暂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下同,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管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
  三、本通知下发前尚未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驻外企业,或者本通知下发后成立的驻外企业,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我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外出务工人员凭个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者劳动务工合同、经营执照等到我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养老保险手册》,作为其参保、缴费、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办理退休手续的凭证。省驻外劳务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入《养老保险手册》。
  四、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每一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根据企业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到帐情况及时记录个人帐户。职工个人帐户按现行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以后我省有新规定时再随之调整。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储存和计息情况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向职工本人发放一次个人帐户对帐单。
  五、驻外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企业按照当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002年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6%,2003年为本人月工资收入的7%,以后随我省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而相应调整。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月工资收入高于河北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纳,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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