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淤泥制砖工作促进河道整治的通知[失效]

  利用河道淤泥生产、孔洞率达到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的黏土砖,其生产企业享受《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淤泥掺量达30%以上的建材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批准,可免征产品增值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成品砖瓦销售收入的0.2%征收。砖瓦企业以河道淤泥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经有关部门认定,并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5年。
  河道疏浚中的淤泥需临时堆放占用农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办理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享受水利工程用地政策。清淤船只的有关审批手续,交通航运部门优先办理,有关费用实行优惠。
  各地要对计划疏浚的河段进行土质检测,对于不适合制砖和还田耕作的淤泥及垃圾,应通过填埋等方式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铅、锌、金、镀铬、污水处理等厂矿及城镇周边的河道淤泥,一律不得还田。
  对一时难以找到河道淤泥临时堆放场地的,在确保再填充河道淤泥,恢复和保持农田生产能力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先在河道南岸堤防保护范围外侧的农田取土制砖。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农田取土和淤泥回填工作的管理。取土者要预缴取土保证金,以确保淤泥及时回填,保护农田。出让黏土的收入主要攨于河道疏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取土、卖土。
  三、强化淤泥制砖产品的管理
  利用淤泥制砖的砖瓦企业必须是具备烧结砖质量整顿合格证书的现有新型墙材企业,各地不得借利用淤泥制砖之机,新建、扩建砖瓦企业,以确保利用淤泥制砖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保证淤泥制砖质量。
  国土资源、经贸等部门要按照限制耕地黏土采掘,逐步压缩黏土建材生产能力的要求,加强对取土的管理,加强黏土建材产品计划控制。对于利用淤泥制砖的砖瓦企业,要根据其利用淤泥的用量,相应扣减其黏土的取土指标。同时各企业不得突破当地经贸部门下达的建材生产指标。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淤泥制砖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强化抽查检测工作。利用淤泥生产的墙体材料必须符合同类产品质量标准,质量达不到标准的,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