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程序:
1、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和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收治单位及时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临床症状等有关内容。
2、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报的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情况进行记录和核实,立即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到现场进行调查,接报和调查工作按本规定第四、第六条执行。
3、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按本规定第四条履行各自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启检验快速通道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由于技术原因需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其他检验机构协助检验的,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交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情况特殊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重大、疑难食物中毒事故时,食物中毒处理小组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食物中毒事故调查、中毒原因诊断、可疑食物的鉴定、采取控制措施等提出指导意见。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事故调查报告表》。调查处理结束后,撰写技术性总结报告,并将撰写的技术性总结报告按规定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
5、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监督意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执行处罚决定。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做出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终结报告。
第九条 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调查、处理等涉及其它部门的要及时移交或通报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未按规定报告及调查、处理和检验不及时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时,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