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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县级(包括广州、深圳区级,下同)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报的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况记录、核实;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对可疑食品、工具及场所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根据责任单位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监督责任单位进行整改;责令生产经营者追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执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
  县级(包括广州、深圳区级,下同)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食物中毒事故的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可疑食物及其他有关样品并及时检测;调查、诊断中毒原因;填报有关的食物中毒登记报告表,并作出技术性总结报告。
  收治中毒患者的医疗机构负责中毒患者的救治和报告;做好患者呕吐物、排泄物、血样等样品的采集和保存工作;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取证。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制定食物中毒处理程序、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对重大、疑难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等分为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较大食物中毒事故和一般食物中毒事故。
  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死亡人数1人以上;中毒人数50人(包括50人)以上。
  较大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30-49人(包括30人)。
  一般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30人。
  第六条 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以及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的,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接报后及时核实和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即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于6小时内填写《卫生要情快报》同时上报卫生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有关部门。
  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较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接报后及时核实和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于6小时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有关部门。
  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 重大食物中毒或疑似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原上报单位续报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检测和检验结果、病人救治、病因确定等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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