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下发
《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卫[2002]27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卫生局: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法监处和疾控处反馈。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食物中毒上报工作的单位、人员,并将名单及联系电话报我厅法监处。
广东省卫生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食物中毒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以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食物中毒是指食用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于技术原因、情况复杂以及跨地域的,可以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处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指定下级部门或直接派员进行调查处理。
省级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的、原因不明或其他情况复杂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四条 县级(包括广州、深圳区级,下同)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食物中毒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小组;负责或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按规定汇总报送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情况,并向社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