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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明确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
明确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联字[2002]89号 2002年12月24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部分市、县物价部门反映卫生防疫收费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经研究,对我省现行的黑卫财[1992]第6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经销外埠未索证食品卫生检验监测问题
  对经销外埠未索取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证、货不符的食品,按进货批次进行监测,每批一次,不得按月或按季进行检测。有外埠卫生检验合格证的食品不得检测。
  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收费范围
  (一)食品行业预防性监督(图纸审查和评价)收费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的规定,全省“食品行业预防性监督(图纸审查和评价)”收费范围仅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查和评价并收费。
  (二)“食品经营业开业前现场卫生审查评价”和“食品生产企业投产前现场卫生学评价”的收费范围。“食品经营业开业前现场卫生审查评价”和“食品生产企业投产前现场卫生学评价”收费是指食品经营业和食品生产企业在开业前或投产前评价并收费,不属此范围的评价不得收费。每年复核不得收费。
  (三)“定点生产产品审批评价”收费范围。“定点生产产品审批评价”是指法规规定需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允许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产品定点生产前进行审批及评价时收费。每年进行审验不得收费。
  三、生活饮用水、矿泉水卫生监测检验中的“卫生许可证发证审查评价”收费范围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即4年换发一次,每年复核时不得收费。
  四、关于“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
  按黑卫财[1992]第61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定期健康检查2元/每人次”,一般检查主要是指肝脾触诊、皮肤检查。其他必检项目由检查部门出示相应的规定,按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强行增加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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