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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
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
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2]101号 2002年12月26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治理整顿工作负全责,指定一位市领导主管这项工作,建立责任制,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二、有计划、分阶段实施。根据国办发(2002)31号、国减负(2002)11号文的有关精神,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自查自纠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超过规定标准的要降下来;符合规定予以保留的,要实行目录管理,清理情况要向社会公布。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由省物价局会省财政厅、交通厅等有关部门落实;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的清理整顿工作,由省财政厅会省计委、交通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落实。这一阶段工作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二)整顿道路站点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今年部署的清理整顿路桥收费站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现行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收费站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坚决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对符合条件保留的,由省交通厅会省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对其重新审核,并报省政府重新审批后,由省交通厅、物价局、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联合向社会集中公布,省经贸委负责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这一阶段工作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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