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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暂行规定

  (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要将责任制进行分解,逐级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
  (二)要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要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提高学习、教育效果。
  (四)各级物价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内设机构正副职要建立《廉政卷宗》,加强对干部廉政资料的收集。

第三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当地政府及部门的批费、批价行为的检查和督促。
检查督促中发现的违反规定批费批价的行为,按下列要求进行纠正:
  (一)属本级物价部门行为的,自行纠正;
  (二)属本地同级其他部门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属当地政府行为的,将情况向政府反映,建议政府予以纠正,并将情况向省物价局反映。
  第十七条省、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物价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批费、批价行为的检查、监督。在检查监督中发现的违反规定批费批价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纠正:
  (一)属下级物价部门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在物价系统中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通报;
  (二)属政府行为的,上级物价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反映。
  第十八条加强对违反依法行政规定个人责任的追究。
  (一)实施依法行政首长负责制。凡是发生违反规定批费批价行为的,该物价部门的行政首长均应负领导责任。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该物价部门的行政首长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由上级物价部门向当地政府通报,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各级物价部门对本单位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处(科)室的负责人均应作出相应的处理,年终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两年内不能提拔职务。
  第十九条下列行为属违反依法行政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涉及贪污、受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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