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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2]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关于我市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我市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的意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工作的不断深入,社会团体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社会团体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几年来,我市部分社会团体经过合理整合,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有了新的发展,社会团体建设进入了健康发展时期。为了切实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使之在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就我市社会团体优化结构调整布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合理利用和配置社会团体的社会资源,全面促进和改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基本方针,把工作重心放到总量控制和提高社会团体整体素质上来,通过优化结构、调整布局,使其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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