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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安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福安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批复
(闽价[2002]商657号 2002年12月27日)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转报福安市物价局关于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方案的请示》(宁价商[2002]126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福建省城乡用电同价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151号)和我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闽
  价[2000]商字27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安市“两改”后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同价后的综合销售电价水平为0.603元(含国家规定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各分类电价水平见附件。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水平为每千瓦时0.629元。现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价格每千瓦时低于0.629元的,暂按现行电价水平执行,并逐步过渡到同价水平,具体过渡办法由县级价格部门制定,报省、市价格部门备案。
  二、综合销售电价调整后,新上福安市网的小水电上网电价,以不推动本市综合销售电价为原则,由福安市价格部门提出意见,暂由你局审批,并报省价格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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