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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猪税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生猪税费标准的通知
(渝办[2002]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1年,我市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旱灾,大春作物普遍严重受损,农民养猪成本相对提高,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意见,本着减负就是增收的思想,市政府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年多来,经过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生猪税费清理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今年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生猪税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即: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动物防疫预防注射费、动物防疫驱虫费、动物防疫药浴费等3项费用征收标准均从0.8元/头·次调至1.0元/头·次,其余各项仍按《通知》规定执行(因其它政策调整的除外)。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推动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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