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复函
(穗价函[2003]2号)
广州市建委: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函》(穗建计函[2002]633号)悉,经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对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吨污水0.3元调整为0.7元。凡是广州市城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均按此标准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的调整,按2003年1月1日起实际用水量的90%计收。
三、凡持有《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免征城市污水处理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减免的,按规定减免。
四、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未经城市排水管网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只缴交城市排水管网维护费,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五、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热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污水排放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