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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杭地税一[2003]6号 2003年1月1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征管局、稽查一局、稽查二局、登记管理局:
  为加强对代理业的税收征管,统一税收政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76号等文件对代理业的征税规定精神,现就代理业务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联、托运企业征税问题
  对联、托运企业从事托运业务,未参与运输劳务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扣除支付给承运者与运输标的有关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上述“支付给承运者的与运输标的有关的直接费用”是指承运者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与运输标的有关的直接费用,包括陆路运费、水路运费、空运费、保险费、关税、装卸搬运费、报关费、包装整理费、仓储费等。
  对联、托运企业有交通工具又参与了运输劳务的,其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上述“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不包括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国际货运代理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
  邮电部门外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物品快递业务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明确之前暂比照联、托运企业营业税政策执行。
  二、代售卡业务
  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各类消费卡销售单位,凡不直接从事消费卡标的业务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支付给消费卡标的经营业户的消费标的对应结算金额(正式发票上注明),仅就其余额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类销售单位,凡在消费卡销售收入之外向相关业务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续费的,对其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展销、展览、考察承办业务
  受托承办展销、展览业务,属于代理服务业务,以收取的全部收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交通费、食宿费、广告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承办方为主办展览业务单位(以下称主办方)招展并向参展商代收参展费(包括摊位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或向参观者收取门票费用的,可以扣除支付给主办方的参展费用或门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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