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开展2002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3]1号)
省级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陕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工商局、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
劳动法》、《
陕西省劳动监察暂行办法》、《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等规定,为了全面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维护劳动者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改革和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一季度内开展2002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1、中央、部队(含武警)驻陕企业、事业单位;
2、省属企业、事业单位;
3、其他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在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内容
1、招收录用职工的情况;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的情况;
3、给职工支付工资的情况;
4、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情况;
5、参加社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
7、职工培训的情况;
8、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年检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
自查时间:2003年2月28日前
省级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中央驻陕有关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接到本通知和《陕西省劳动保障年检自查登记表》(附件1)后,按照劳动保障年检内容,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逐项进行对照检查,对存在问题积极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自查登记表,在规定的集中年检时间内报送审查。
2、审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