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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兴业县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兴业县自来水价格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2]536号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兴业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兴价[2001]10号)悉。鉴于兴业县自来水价格是原县级玉林市核定,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房字[1997]001号文有关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同时考虑兴业县自来水公司近几年为了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相继投入资金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致使企业负债增加,以及受原材料和动力价格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研究,同意兴业县自来水价格核定为: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为0.98元/立方米;工业用水为1.0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为1.15/立方米。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请示县人民政府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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