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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吉发[2002]7号)和《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2]42号)的规定,针对前一段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各地农业税征收中的一些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有农林牧场农业税征收问题
  由于国有农林牧场没有实行税费改革,除计税价格外,其农业税任务仍按原常年产量和税率确定。征收的税款和附加仍按原渠道划转。
  二、关于农业税减免管理问题
  按照《吉林省农业税征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减免资金的管理。县(市)留用农业税减免指标和农业税附加减免指标结余部分应在农业税收存款帐户中结存,农业税收存款帐户也作为农业税和附加减免资金专户使用,在资金来源类的一级科目“暂收款”下增设农业税减免结余和农业税附加减免结余两个二级科目,分别记帐,统一管理。其中,附加减免结余要核算到村。当年应缴省的农业税机动减免指标应在农业税征收任务核算完后及时上划省,不得在减免资金专户中滞留。
  三、关于农业税附加划转问题
  农业税附加随同正税征收后,要与正税同步划解,通过银行及时划转到各乡镇农经站。同时,征收机关要把各乡镇所属村的附加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征收机关不能用附加垫缴正税和人为滞留附加款。
  四、关于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计税要素问题
  税费改革后新的农业税计税要素,必须以落实到户、农户认可、当地政府审核确定并经省政府批准的为准,作为新的计税基础。任何地方不准人为地降低和提高省核准的计税标准,切实做到公正、合理,确保不出问题。
  五、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问题
  2002年的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安排,要根据《关于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预[2002]2130号)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和使用仍执行现行办法,应上缴省的部分必须于2003年1月末前如数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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