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制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计价费[2002]1952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计委(物价局)、教育局、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审定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管理,维护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多渠道办学,引导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所有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而开展的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特长教育、文化补习、自学考试助学、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机构。
第三条 凡参加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培训的学员,均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培训费)、住宿费、资料费。
第四条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审核,本着“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原则制定。实行公有民办的中小学,必须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必须实行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有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育教学。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按照完全成本核定,由办学单位根据办学支出提出收费方案,学前、小学、初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按审批权限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属高中学历教育的,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的核定公式为:
收费标准=办班总费用×(1+办班盈余率)/计划招收学员率=每生每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