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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
(沪府办发〔200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体改办、市社团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2年12月30日

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展行业协会是应对入世、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现提出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对行业协会专职人员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平稳过渡
  行业协会需要政治可靠、业务熟悉的同志从事日常工作。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专职管理人员。为提高素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对行业协会专职人员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分类处理,实施平稳过渡,以保证行业协会工作不断、队伍不散。
  (一)“老人”是指目前正在行业协会工作的专职人员,共分三种情况:
  1、原属机关编制的,如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继续从事行业协会工作,其人员的编制、供给关系仍保留在机关额度内,并为其今后办理退休手续。如果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继续从事行业协会工作,供给关系转到行业协会,在行业协会从事工作的待遇目前参照企业享受。供给关系转移时,本人工作年限满25年的,其退休时的养老金分段计算,两头相加。个别工龄在30年以上、长期在机关工作,且现本人编制、供给关系仍在机关的人员,经批准也可采取适当的办法予以过渡,具体过渡办法另定。
  2、原属事业编制的,如果过去长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近两年为加强行业协会工作,从原机关或事业单位转到新的事业单位工作,其人员编制、供给关系仍保留在事业单位额度内的,退休时可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其养老待遇。其余人员在行业协会工作的待遇目前参照企业发给,供给关系转到行业协会时,本人工作年限满25年的,其退休时的养老金可分段计算,两头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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