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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合山矿务局用电电价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合山矿务局用电电价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2]556号)


合山矿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协调电费收取办法的请示》悉。考虑到你局经营困难和安置下岗分流职工的实际情况,经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就你局2002年用电电价问题批复如下:
  你局2002年用电电价问题,以你局2001年用电量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用电电量,其各类用电电价按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1]280号)规定的电价执行,执行至2002年12月31日止。2003年元月1日起,你局各类用电电量均按桂价格字[2000]280号文规定的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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