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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法国外贸银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对武进供水项目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法国外贸银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
对武进供水项目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2]401号 2002年12月31日)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国外贸银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提供法国政府贷款取得的利息享受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的请示》(常国税发[2002]78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2]997号批复如下: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供水项目属于法国政府援助贷款对象之一,该项目贷款总额的45%为法国国库贷款,55%为出口信贷。2001年6月、2001年10月交通银行代表中国政府分别与法国外贸银行(NATEXIS BANQUES POPULAIRES)、法国里昂信贷银行(CREDIT LYONNAIS)签署了贷款协议,其中:法国外贸银行负责提供法国国库贷款,贷款金额164529万法郎;法国里昂信贷银行提供出口信贷部分,贷款金额为201091万法郎。关于法国外贸银行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提供上述贷款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和中法双方政府于1996年11月11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财政议定书》第九条“本议定书项下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支付均免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政税收”的规定,同意对法国外贸银行和法国里昂信贷银行提供给江苏常州武进供水项目的贷款所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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