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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办发[2002]15号文件精神做好“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对15—24周岁和24—50周岁的文盲人口逐个进行登记,建立个人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工作,通过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巩固、提高扫盲成果。
  要坚决遏止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辍学,杜绝新生文盲。对15周岁以下因辍学产生的新文盲,由当地中小学校负责进行补偿教育,使其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或达到个人脱盲标准。
  要重点做好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工作。积极开展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改革扫盲教育的评估方法,重视扫盲教育的过程评估,将以识字量为主的结果评估方法,逐步转变为考核学员实际能力的过程评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功能性扫盲的途径和方法,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
  农村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要把扫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教师参加扫盲工作要记入工作量,对超过工作量的要给予适当的课时补贴。要将教师参加扫盲工作的成绩作为职称评定、考核晋级、评选先进的依据,以充分调动教师参与扫盲工作的积极性。
  三、切实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组织领导
  扫盲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要把扫盲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要继续实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双线”承包责任制,把扫盲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落实到参与扫盲工作的学校和个人。
  要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扫盲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扫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扫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调,保障扫盲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继续按照《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规定保证扫盲工作经费的落实。省财政将继续安排扫盲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扫盲工作的开展,并对各地扫盲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要认真做好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扫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各级要建立扫盲工作复查制度,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依据,对已验收的县(市、区)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主要指标下滑的,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整改。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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