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2、关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的问题。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年审企业设置的帐簿及会计核算进行审核。对于一般纳税人没有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没有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会计核算的,应视同核算不健全,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不包括年审标准第3点),主管国税机关可直接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包括年审标准第3点),主管国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理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审,经主管国税机关催办后,仍未参加年审的,应视同年审不合格处理。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不包括年审标准第3点),主管国税机关可直接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包括年审标准第3点),主管国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关于限期整改企业的发票使用问题。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限期整改期间,主管国税机关经县级以上国税局批准,可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停止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待纳税人达到规定的要求后,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并恢复进项税额抵扣的资格。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84号《关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5、关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收费标准问题。根据浙江省国税局浙国税计[2001]111号通知规定,年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5)402号和[1995]财综152号文规定收取,每户年审费为30元。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举办的企业,凭有关证明,年审费一律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