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0日)废止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2日)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促进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增值税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浙国税流[2002]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的对象
  年审的对象是2002年底前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2002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和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情况;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3、一般纳税人会计人员的配备与财务核算情况。
  三、年审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业务以及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4、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均符合要求;
  5、有固定经营场所;
  6、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能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附列资料,按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年审的若干管理问题
  1、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保留问题。在一般纳税人年审过程中,对于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326号通知规定,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