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延长天北高速公路
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2]387号 2002年12月31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天北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报告》(甘交财[2002]12号)收悉。为了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用好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根据对天北高速公路收支还贷审计情况,现将天水至北道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天北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45号)文执行。即小车(含小轿车、吉普车和各种微型客货车)5元/车·次,大车5元/吨·次,摩托车3元/车·次。
月票标准按原甘肃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天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5]151号)文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起执行,收费期暂延长二年。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