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津市地方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02]732号 2002年12月12日)
江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地方电网同网同价实施方案的请示》(津价[2002]188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和市委、市政府对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统一部署,经我局认真研究,同意在你市地方电力公司供电范围内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你市第一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还贷资金缺口和城乡用电同价中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问题,决定将你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5.41分,其中用于解决农网维护管理费每千瓦时4.9分。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
二、《江津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中价格为电力公司对用户的最终电价,其中已含农网还贷资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征收标准及使用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三、调整后的电价自2003年1月1日抄见电量(即2002年12月1日起的实用电量)起执行。2000年我局下发的《关于调整江津市地方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渝价[2000]6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