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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处,书面申请中应载明: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区域、规模、主题;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或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布置图;
  (四)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及人员、车辆分布图等。
  活动主办单位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交安全保卫方案。
  第八条 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停止举行的,主办单位应在原定活动举行时间之日的5日前到管理处提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经批准举行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十条 除大型政治性、公益性活动外,在广场内举行的活动可以收取适当费用。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可以收取的费用项目含物资使用费、场地清扫费、劳务费、场地使用费等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主办单位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人力三轮车、畜力车进入广场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进入广场步行区,机动车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三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和平解放纪念碑、国旗警戒线;
  (二)焚烧可燃物、堆放石块、便溺、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损坏树木;
  (三)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四)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强迫提供服务;
  (五)露宿、乞讨;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经批准,举办各种陈列展览、商业影视拍摄、表演、产品推销等活动;
  (九)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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