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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广场的管理,维护布达拉宫广场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达拉宫广场(以下简称广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拉萨市市区康昂东路以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北围墙以北,布达拉宫南围墙以南,白塔、歌舞团一线以东的地段。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处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广播音响、水电供应、园林绿地等的管理、维修、保洁工作,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管理处应明确广场内绿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区域划分,并保证区域功能作用。
  管理处负责保证广场的夜景照明,督促广场周围单位做好“门前四包”落实工作。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广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康昂东路派出所应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
  (三)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积极配合广场管理处的工作,对广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维护广场秩序;
  (四)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广场内照明设施的维护等工作;
  (五)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广场内绿地的更新和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六)环卫部门负责广场垃圾清运工作;
  (七)物价、工商、环保、文物、民政及城关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党、政、军、警等机关举办的大型活动,由主办单位直接与管理处联系、由管理处负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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