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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
系由镇(乡)、街道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的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各地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扶持政策,省民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1998年、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或买房入户的异地入伍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能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从今年开始,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是现役士兵及其退役后享受优待安置待遇的重要凭据,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兵任务及非农户口征兵指标数,将《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及新兵入伍花名册在新兵定兵后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根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情况认真核实,及时将《优待安置证》发给入伍新兵家长。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使用异地号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业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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