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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
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2]0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荣誉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利益,依据《条例》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区(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天津市××区(县)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荣誉称号。
  (一)在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不顾个人安危,对破获重大刑事案件或抓获重要犯罪嫌疑人做出直接贡献,在行为实施地所在区、县有较大影响的;
  (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并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多次见义勇为并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属于见义勇为群体的,可授予天津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荣誉称号。
  (一)在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中,不顾个人安危,对破获特大刑事案件或多起重大刑事案件以及抓获特别重大犯罪嫌疑人做出直接贡献,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
  (二)多次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安全主动抢险、救灾、救人,并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获得两次以上天津市××区(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先进群体荣誉称号又有新的见义勇为事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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