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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4、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开办许可证工本费。
  5、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占道费。
  6、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
  7、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卫生防疫收费、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管理费)、预防接种劳务费。
  8、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9、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10、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11、盐业管理部门收取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
  13、民委收取的清真食品检查认证费。
  14、金融部门收取的贷款证(卡)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减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就业信息入网服务费,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电子计算机就业咨询费,争议调解费,科技人员交流费。
  具体免收、减收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二。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向工商、税务、公安、建设、劳动保障、卫生、民政、交通等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减交有关费用。
  五、各地应将对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免征、减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政策,便于社会监督。工商、税务、公安、建设、劳动保障、卫生、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应督促本系统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减轻下岗失业人员负担,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稽查办法》要求,通过收费票据稽查检查收费单位是否落实收费优惠政策。凡不按有关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坚决进行处理。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03年元月28日前将落实情况报省计委、省财政厅。
  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附表:一、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申取消的收费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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