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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2]1744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各省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14号)有关规定,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全面清理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各地要认真清理整顿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并严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省直有关部门除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进行清理外,还要负责对本系统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清理和规范。我省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重申取消的收费项目详见附表一。
  三、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减收直接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从事个体经营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集贸市场摊位证工本费。
  2、国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地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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