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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

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2]41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向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反映。

  附件:

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保证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执法活动,应当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执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立案受理

  第六条 立案受理应依照《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和《广东省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办法》进行。价格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 消费者、经营者投诉、举报的;
  (三) 有关部门移送的;
  (四) 同级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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