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医疗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

  前述“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是指:
  1、医疗机构直接用于门诊楼、住院楼等医疗卫生业务用房的修缮、改(扩)建和新建;
  2、医疗机构直接用于医疗器械、设备的购置;
  3、医疗机构直接用于医疗科研、技术开发(攻关)费用。
  第六条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的非独立法人营利性的“科室”、“病区”、“医疗项目”等,其合作的“科室”、“病区”、“医疗项目”取得的收入应单独记帐,并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科室”、“病区”、“医疗项目”及“医疗设备”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承包(承租)人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者或出租者上缴承包费或租金,应由承包(承租)人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诊断、治疗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做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第八条 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具体项目是指:
  1、医疗收入。即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
  2、药品收入。即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活动中出售药品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医疗机构食堂(餐厅)为住院患者本人提供的饮食服务收入、救护车收入。
  第九条 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等,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应税收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第十条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