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抓紧编制小城镇近期建设用地的详细规划,重点抓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园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编制小城镇详细规划要有利于统一建设或统代建方式的实施,从根本上改变农村传统分散建房模式;要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引导小城镇产业集聚,促进小城镇住宅进区、工业进园、商业进场。
要抓紧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正确处理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
二、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强化规划的实施管理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对城镇规则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要按照建设部印发的《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
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需要调整的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并进行公示,经上级政府认定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建立健全小城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要执行规划“一书两证”制度;在村庄和集镇的单位建设以及个人兴建生产建筑要执行规划“一书一证”制度;个人自建住宅要执行“一证”制度。要加强规划批后跟踪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严禁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向城镇转移,各城镇不得为国家已明确强制淘汰和限制建设的各类企业安排用地。乡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公示资金来源,严格禁止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大街道等“形象工程”。要严格按规划管理公路两侧的房屋建设,特别是商业服务用房建设。要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
三、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功能
基础设施建设直接影响到小城镇的功能完善程序,关系到小城镇的产业集聚和人口集聚能力。小城镇在进行镇区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各项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小城镇的实际和发展远景,积极做好与小城镇发展密切相关的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为小城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区域条件和投资环境。“十五”期间,小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重点放在水口库周和九龙江流域,按照两个流域乡镇垃圾无害化处理专项规划进行建设。要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全方位筹措小城镇建设资金,搞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经营,鼓励以公用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方式吸引个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小城镇建设。推行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引导公益性事业逐步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营型方向转变。鼓励相邻小城镇共享共建基础设施,提高投资效益。
四、加强小城镇环境绿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