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建村[2003]1号 2003年1月2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确保城乡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文件。近年来,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加快,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在小城镇规划和建设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小城镇规划滞后,规划水平不高,不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没有规划设计无序分散建房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得不到有效保护;小城镇基础设施短缺,人居环境质量不高;一些地方规划监督管理乏力,规划得不到有效实施。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是实施城镇化战略的重要途径之一,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全局,关系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现就贯彻落实《通知》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努力提高小城镇的规划水平
规划是指导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蓝图。各地必须充分认识规划对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小城镇规划,切实加强和改进小城镇规划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要加快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步伐。到目前为止,全省仅有约1/3的市县完成或基本完成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这与建设部的要求差距较大,不适应当前小城镇迅速发展的要求。为此,没有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的县(市)要迅速组织力量,按照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办法》和《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进行编制,于2003年底前完成审批。
要抓紧调整小城镇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批程序。对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小城镇总体规划,要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认真搞好调整完善工作。要严把小城镇总体规划审批关,规划报批前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规划质量。省定20个重点中心镇总体规划调整要在2003年完成,并于2003年12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