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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委员会颁布《天津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综合政策意见》的通知

  2.规划和土地管理政策
  物流设施建设应按照规定及程序办理有关用地及建设手续。凡社会投资主体投资于规划的物流园区基础设施开发,类同于投资交通基础设施,享受天津市计委《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主体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意见》各项规定。鼓励企业在规划的物流园区内兴建物流设施。对符合全市总体规划的物流项目,在规划、使用土地审批上,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鼓励工商企业利用现有的避开居民区和人流密集区的库场、企业铁路专用线改扩建为仓储、配送、集散、分拨、中转设施,在审批规划用地上予以优先。企业新建物流设施,其土地出让金按照《天津市关于土地使用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优惠。
  3.财政税收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功能的物流企业,有减免税收政策交叉情况的,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以从事仓储业、物资业、商业、对外贸易业为主营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以从事交通运输为主营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以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为主营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以物流软件生产为主营的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入天津软件园的新办物流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前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再给予五年由同级财政返还其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扶植政策。
  在天津港保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科技园区以及在各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投资兴办物流企业的,享受各区制定的优惠待遇。上述区内投资兴办的物流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凡列入市物流信息化示范工程的项目,对其贷款,可通过市信息化办公室办理申请贴息。
  4.融资政策
 
 鼓励和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的基础上,向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贷款。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基金向物流业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用配股资金的方式进入物流业。
  5.改善通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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