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市继续实行
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问题的批复
(粤价[2003]1号 二00三年一月三日)
广州市物价局:
《关于继续实施广州市城区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报告》(穗价[2002]177号)悉。根据省政府批示精神(建设0721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城区(不含番禺、花都)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继续试行年票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待国家有正式批复时,再另行研究。
二、对纳入年票制范围已完工未决算的工程,应督促有关部门尽快限期办理决算手续,并及时进行审计,尽早确定还贷基数,核定收费年限。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省政府第34号令的有关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年票制的收支、还贷、车流量情况以及年票制管理费使用情况等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