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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
统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统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领导决策科学化的推进,特别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采用科学的抽样调查方法对我省农村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监测显得更为迫切。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国家统计局为解决农村统计对象过多、过分散的问题,在全国各省(市、区)和857个县(市、区)建立了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实现了国家对各省农村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同时,国家统计局提倡各省(市、区)逐步以抽样调查代替全面调查。目前,农村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发展,为了切实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力度,从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抽样调查工作。
  为确保我省农村抽样调查工作能够在明年第一季度起有序地开展,现就全省农村抽样调查的网点分布、业务范围、管理方式及专项经费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抽样调查网点的分布
  全省抽样调查网点分布在42个主要农业县(市、区),其中除原有国家油中的19个县(市、区)和省抽中的12个县(市、区)外,蛟河、集安、长白、抚松、靖宇、临江、珲春、汪清、图们、镇赉、扶余等11个县(市、区)也将开展农村抽样调查工作。为满足抽样误差限定和样本代表性的要求,每县(市、区)抽中户不能少于100户。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将按照科学的方法,组织完成样本抽选工作。
  二、调查工作范围
  国家目前已开展的农村抽样调查的主题较多,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在实施抽样调查的第一年,首先开展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和农业经济核算两项工作。通过农村住户调查取得全省分县(市、区)农村人均纯收入的调查数据及农业经济核算资料,并在适当的时候,逐步开展对小康社会建设的监测、农村贫困人口监测和粮食产量调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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