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昌吉
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
(新计价能[2002]1981号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计委:
你委《关于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同价方案的请示》(昌州计价价[2002]84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委关于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城乡用电同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附表所列价格已含新计价能[2002]1950号文中提价0.02元/千瓦时。
二、附表中电价均含农网改造还本付息提前介入0.02元/千瓦时,必须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四、昌吉电业局所辖电网应加快“四直”到户进程,现未“四直”到户电价应将上述电价作为最高限价执行,不得突破。供电部门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在上述电价内倒扣,具体委托昌吉州计委予以核定,并向我委备案。